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华鹤
木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华鹤
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华鹤木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 华鹤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家装
建材流通业经营现状和华鹤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具有华鹤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 华鹤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服从《华鹤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华鹤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华鹤集团木门经营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一般特许经营
第一条 市场细分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县级城市
第二条 一般特许经营
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华鹤集团)将“华鹤木门”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华鹤木门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收费种类
特许经营加盟金、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二条 特许经营收费标准
1、华鹤木门品牌下,现有“一颗一阁”、“荣廷”、“凯撒罗”三个系列产品,每个系列产品独立运作,分别收取特许经营保证金;
1、特许经营加盟金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
2、特许经营保证金:
一级市场及直辖市:人民币5万元
二级市场: 人民币3万元
三级市场: 人民币1-3万元
第三条 商号使用原则
1、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华鹤木门.**”商号。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特许经营形式确立原则
第一条 一般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一、二级市场卖场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总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4、受许人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
超市5、受许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
第五章 特许经营市场体系布局原则
第一条 在一级市场,原则上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如一级市场所在省域市场无其它特许经销商,则可设立委托特许经销商,对整个省域进行深度开发经营。
第二条 在二级市场,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如市政区相距30公里以上,在每一市政区可分别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
第三条 在三级市场,设一般特许经销商。
第四条 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客观上与其它特许经营受许人和特许人所属经营公司发生业务交叉,按特许人现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